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如经考察不合格或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招聘简章规定的行为,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国家对招聘岗位考察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体检
(一)时间与地点
体检时间与地点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二)参加体检人员
考察结束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
(三)体检标准
体检办法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体检时,须携带身份证、考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及2张1寸正面免冠照片到指定地点报到,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验证后,统一带到规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个人负担(暂携带体检费600元、多退少补),直接交付医院。特困考生由本人凭有关证件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免费申请(提前一天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政工科联系),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体检费用由招聘单位负担。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要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受检前需禁食8-12小时。
3.体检时请按照医生要求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到体检结果。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必须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考生须按医生要求进行检查。
4.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超过七日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项目由招聘主管机关会同复检医疗机构确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一方负担。
5.参加体检的考生要服从组织,遵守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体检,严禁家属等无关人员随同。考生未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不参加体检或体检报到时迟到15分钟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造成空缺,从进入本岗位考察范围人员名单中依次递补。体检过程中未经批准与外界人员联系、不服从组织指挥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生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6.体检实行回避制度,考生发现承担体检任务的医务人员、体检组织人员与其有应回避关系的(回避关系详见《2016年烟台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附件2《2016年烟台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须知》),要主动提出,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7.参加体检的考生要保持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要主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政工科联系。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三、其他
未尽事宜,按《2016年烟台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规定执行。
烟台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