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身体健康,适应应聘岗位的需要。
5、应聘人员为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8日以前出生),在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8日以后出生);
应聘人员为本科、专科学历毕业生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8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2年5月8日以后出生)。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应聘须经教育部认定具备同等学历。
6、应聘人员须是具有费县常住户口或接受全日制教育前户口在费县现行政区划内的毕业生。
7、符合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应出具所在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同意应聘的证明;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未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应聘非中小学教育类事业单位岗位的,须经生源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10年以来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能应聘。其中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学历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招聘岗位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报名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招考岗位,计划招聘l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应聘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