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题,帮你了解机关养老保险
改革后缴费基数是多少?
缴费基数包括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为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待遇不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统一规定执行。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