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身体健康,无心理障碍,适应应聘岗位的需要。
5、应聘人员须具有河东区常住户口或接受全日制教育前户口在河东区现行政区划内的,并已取得应聘岗位需要的教师资格。
6、应聘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应聘须经教育部认定具备同等学历。
7、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应聘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8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8日以后出生);具有本科、专科学历的应聘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8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2年5月8日以后出生)。
8、符合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任)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10年以来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能应聘。其中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招聘岗位和计划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报名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岗位,计划招聘l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应聘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报名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未达到以上比例的,经用人单位研究,报市事业单位招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